进入大型高档商场的品牌专柜,买起衣服来眼都不眨,一买就是七八件甚至十几件,然后把买来的衣服送检。一旦检测出标签标识与检测结果不符的瑕疵,就拿着检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当时买衣服的小票投诉、索要赔偿款。甚至衣服标识牌上显示是含棉98%实际检测结果是100%,还是以检测结果与商品标识标牌不符提出索赔。以郭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对杭州、上海等地的14家商场的34个品牌专柜敲诈勒索89万余元。
一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对该团伙判刑。9月19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日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疯狂扫货再大肆“索赔”敲诈14家商场34个品牌专柜判决书显示,本案中共有5名被告人,其中郭某和赵某是夫妻关系。2017年,郭某、张某(女)、辛某(女)等人合谋以“打假”为名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中张某、辛某等人主要负责到各大商场品牌专柜故意挑选面料成分与吊牌标识不符的衣物(即采样)。
为能索得更多“赔偿款”,郭某、张某、辛某伙同被告人赵某(女)等人组织、有偿雇佣或联络他人根据采样信息到相应品牌专柜购买同款衣物数件至数十件不等(即补货),同时,郭某伙同王某以每件75元至450元不等的价格委托有关机构检测样衣的面料成分,最后,携采样和补货的购物小票、样衣及相应检测报告向商场或品牌专柜经营人员索要高额“赔偿款”,并要求按每件数千元的标准报销“检测费”等,多数达购衣金额4至10倍不等。遭拒后,他们便以滋扰或暴力相威胁,霸店、轰客、阻工,扬言拉横幅、曝光、让专柜停业、撤柜,实施敲诈勒索。2017年至2018年期间,以郭某为首,以王某等人为重要成员,赵某等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向浙江省杭州市、上海市的14家商场的34个品牌专柜敲诈勒索得款共计89万余元,未遂10余万元,郭某还向2个品牌专柜强拿硬要价值共计7760元的衣物、包,上述行为对商家造成财产损失,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破坏营商环境,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衣服送检后索高额赔偿有的甚至超过20倍据检方此前的通报,张某有一个“绝技”,她可以通过眼看、手摸等方式辨别服装的面料成分,且她的判断跟专业机构的检测结果八九不离十。该团伙辗转于上海、杭州一些高档商场,并在各种品牌服装专柜疯狂“买买买”。他们买衣服也很有规律,每“看中”一款衣服,会买很多,少则四五件,多则十几件。
除了在杭州,他们也疯狂在上海扫货,依然是同款、多件。比如,2018年1月至4月期间,在先后逛完了杭州市中心的几个大型商场后,张某等人分别在三家商场的某同一个品牌专柜下单,购买了同一款式的风衣11件,总共付款15000多元。
5月,他们又在杭州市中心的另两家高档商场某同一品牌专柜,先后买了6件衣服,又花掉了大约18000元。其间,他们还分别在杭州下城区某商场和上海某商场的一品牌服装专柜,先后购买了数款衣服共19件,付款8000多元。等把衣服买回来,就轮到郭某出场。
他会把买来的衣服分别送到检测机构,对服装面料进行检测,有时候会检测其中的一样指标,也有时候会检测多样指标。由于这些服装都是张某“精心挑选”过的,所以一般都会检测出一些标签标识与检测结果不符的瑕疵。据郭某供述称,有一次他买的一件衣服标识牌上显示是含棉98%,但实际他检测的结果是100%。
尽管含棉量更高,但他还是以检测结果与商品标识标牌不符提出了索赔。一旦检测出有瑕疵,他们就会向商场投诉或者到品牌专柜,以检测成分与吊牌标识不符为由勒索“赔偿款”“检测费”等。在具体的索赔金额上,判决书显示,郭某在各品牌专柜索要的金额为其购衣支出的4至10倍不等,最终索得的金额绝大部分为其购衣支出的2至10倍不等,有的甚至超过20倍。比如,在杭州某商场一品牌专柜,他们花了1800多元买了两件衣服,但后来的索取的赔偿金额却高达40000元,而且临走时,郭某还从该专柜拿走了两个女包,说要送给朋友。
不“赔偿”就驱赶顾客在店里吃外卖人身威胁怀孕营业员如果品牌专柜对他们进行了“赔偿”,他们往往会向对方承诺不再对其“打假”或者承诺江浙沪地区不会再有人来“打假”。他们甚至还宣称,专柜如果以后遇到“打假”可以帮忙搞定。
但如果商场或者专柜不“赔偿”,他们会以多种手段进行威胁。比如会采用不满足其要求即找人天天来吵,商场店庆、搞活动时来闹,拉横幅、闹到店铺开不下去等言语进行威胁。
他们还会采取滋扰店铺正常经营的行为,比如阻止营业员做生意,拿了店里衣服不让其他顾客购买,对顾客称衣服质量有问题并赶顾客,长时间躺在女装店沙发上,在专柜摆桌吃外卖。他们甚至对怀孕的营业员进行人身威胁并导致报警。在杭州某高档商场,有一次郭某还特意点了一份“臭豆腐”外卖,在专柜当场开吃。5被告人均获刑终审维持原判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决定对郭某执行有期徒刑14年6个月;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张某、王某有期徒刑11年,判处辛某有期徒刑4年9个月,判处赵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一审宣判后,除了张某外,其余被告人都提出了上诉。郭某认为自己是“打假”、“维权”,他索赔的全部衣物商品都确定有纤维成分、含量与标识不一致的欺诈行为,其并非无中生有,其所有索赔系按照消法规定,主动寻找有欺诈行为的商品,获得3倍赔偿,应受国家支持,其行为起到监督作用,不存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破坏营商环境的后果。对此,法院认为,郭某等人在部分品牌专柜以一口价的方式要求4至10倍赔偿,在部分品牌专柜索赔时提出报销交通、住宿费及其大幅虚高的质检费用,对其事前、事中、事后的行为应综合予以评价,郭某等人显然已不属于普通的消费者,行为也不是对商场、专柜经营起监督作用,而是借品牌专柜出售的服装成分与标识不符为由讹诈品牌经营者的财物,应当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杭州中院认为,郭某伙同张某、王某、辛某、赵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犯罪集团。
郭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还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北青-北京头条记者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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